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级重点学科与重点项目评选与管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2-22浏览次数:809
为贯彻落实《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十二五”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建立并完善省、校二级重点学科及重点项目建设体系,推进校级重点学科与重点项目建设,规范校级重点学科与重点项目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一)校级重点学科和重点项目是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战略,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
其建设目标是:强化学科特色,提升学科水平,增强学科竞争力,培育新的硕士点和省级重点学科。
(二)校级重点学科和重点项目建设要与其它校级教学、科研创新团队等重点建设项目有机结合,发挥各类校级重点建设资金的整体效益。鼓励各学科、项目整合多渠道资源进行建设,并在建设中予以政策倾斜。
(三)已被确定为省重点学科的二级学科,不再列入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范围。
二、申报与遴选
(一)申请校级重点学科须满足下列条件:
1、学科基础较好,具有前沿性、应用性及科学性。
2、比较稳定、具有特色的方向数。
3、拥有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团队。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不少于2名。
4、近五年至少获1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1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主持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二)申请校级重点项目须满足下列条件:
1、学科基础较好,项目具有前沿性、应用性及科学性。
2、拥有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团队。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不少于1名。
3、近五年至少获2项校级科研成果奖。
(三)校级重点学科与重点项目遴选程序:
1、各院系根据上述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科和项目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级重点学科申报表》、《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校级重点项目申报表》,经学校学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报学科办。
2、学科办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
3、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议结果,评选出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项目。
4、评选结果经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为整合资源、凝聚力量、促进学科发展,申报学科和项目分布在多个单位的,要在明确牵头单位的基础上,联合申报,共同建设。
三、组织管理
(一)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校级重点学科和重点项目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审定,评估验收的组织以及建设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校级重点学科和重点项目申报、遴选、建设、评估、验收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三)校级重点学科和重点项目实行学科负责人制,学科负责人由学科带头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承担者担任。负责人统筹安排校级重点学科和重点项目建设资源,并负责具体落实校级重点学科和重点项目的建设任务。各院系应为校级重点学科和重点项目的建设提供支持和保障,并在建设过程中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建设
(一)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
1、以建设成为省级重点学科为目标,凝练学科方向,构建学科发展平台。
2、打造学科队伍,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科自我发展的能力。
3、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
4、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力争获得高水平教学成果奖励。
(二)校级重点项目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
1、凝练学科方向,构建学科发展平台,力争学科整体实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2、打造学科队伍,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科自我发展的能力。
3、承担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
4、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力争获得高水平教学成果奖励。
(三)校级重点学科和重点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
(四)学校每年给于校级重点学科10万元、重点项目5万元专项经费支持,并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五)各校级重点学科和重点项目要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基础,制定建设方案,并按批复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六)校级重点学科和重点项目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负责人应根据学科、项目建设目标制定可行方案,任务落实到人,以确保建设目标圆满完成。
(七)由多个单位共同建设的学科和项目,负责人应做好组织、分工和协调工作,充分调动各建设单位、学科团队、项目团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相互配合,按照发展目标进行建设。
五、检查验收
(一)校级重点学科和重点项目建设实行年度检查、动态管理的制度,以保证建设项目能够按预定计划进行,并能根据情况变化在必要时做出调整。
(二)校级重点学科和重点项目应于每年年底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学科建设办组织有关专家检查校级重点学科和重点项目建设总体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的阶段进展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对于建设成效突出的学科和项目,学校将继续予以资助;对于组织实施不力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资助。
(三)学校在建设终期进行验收,依据学科、项目组立项时的建设任务书,考察其完成情况。对于建设成绩显著的学科,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经费管理
(一)校级重点学科和重点项目建设经费实行“预算控制、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二)校级重点学科和重点项目建设经费主要用于:
1、人才引进与培养经费。
2、学科交流与宣传所需的差旅费用(一般不超过建设经费总额的30%)。
3、组织教学、科研成果申报国家或省部级奖励所需费用。
4、组织申报重大、重点研究课题所需费用。
5、购置学科建设关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的费用。
(三)建立学科、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要求各负责人严格把关,坚持节约原则,严格执行预算,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按学校有关所规定使用资金。
七、附则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